国家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政策(虚拟货币政策)

时间:2024-12-21 06:17:27 点击:

面对信息化时代,稍不注意就会脱轨,所以及时的补充知识才能让我们与时俱进,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国家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政策和虚拟货币 政策的一篇文章,相信会给你带来较大的帮助!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如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宋向清表示,对于地方政府来讲,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禁止打着高科技新基建等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昱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度浪费电力资源,既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也与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用电需要,推动节能减排、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

我国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缔,全区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对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来,全国范围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2019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就买卖“矿机”、“挖矿”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无效的买卖“矿机”行为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宋向清表示,对于存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通过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劝导挖矿者放弃“矿机”,不再充当“矿工”,全面彻底停止“挖矿”活动,从而加快引导辖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序退出,并确保退出过程中不激化矛盾,达到平稳过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陈昱成建议,结合业界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将“挖矿”程序从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扩散,到后期的回连全流程进行全程监测,从而帮助执法部门形成纵深联动防御,保障人民利益。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关于虚拟货币的欺诈:

1、国家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的监督和管理,着手整治那些诱导网民进行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的投资。网信部约谈那些涉及虚拟货币宣传炒作的企业,主要包括500余家,要求各企业全面清理虚拟货币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虚拟货币所谓的挖矿币,头条的内容都是不可信的。国家网信办要求各部门予以坚决关闭。

2、虚拟货币的兴起与炒作诈骗等活动的越来越猖狂,一些虚拟货币为了获得高额的报酬,甚至用虚假的信息迷惑投资者。给投资的群众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因此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彻底贯彻中央的政策,通过多举措多线索的对这一些虚假的炒作商进行取缔。所有违规的信息,违规的网站,违规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惩罚。

3、网信办也会在下面的各项活动当中加强对虚拟货币非金融的整治力度,主要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且让人人民群众有意识的识别虚拟货币的炒作行为,是骗人的行为。在投资方面应该遵守国家的规定,在正规的网站进行投资,不要为了一时的小便宜或者一时的获利而掉入人家设好的陷阱当中。谨防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4、投资本来就是有风险的,如果对投资的信息不加以甄别就进行投资,那亏损的只能是自己。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特别小心对金钱的管理,不要以为注册信息其实没有什么样的坏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时候一个链接可能会让你丧失财产。因此对于网站所有来源的链接和信息都要加以甄别。比特币轻松挣钱,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1)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将泰达币即USDT划入虚拟货币的范畴,同时指明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为虚拟币提供“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可见,即便是只为虚拟货币做“定价服务”也被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从而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

(3)虚拟币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与“定价服务”相同,《通知》也明确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肯定了违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涉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6)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可见,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加密资产等名词已经成为“敏感词汇”。

(7)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相较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知》将相关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其重心逐渐向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这说明未来打击的虚拟币产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均会有所变化,据此,飒姐认为DeFi业务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由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数字货币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效阻止美国的金融遏制,创造出一个数字货币的全新赛道,实现超越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它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货币发行环节,提高发行效率,还有利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反电信诈骗、反恐怖融资等。

国家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政策是很多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理解和现实的冲突方面,虚拟货币 政策也同样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关注我们,为您服务,是我们的荣幸!

国家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政策(虚拟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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